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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中注意事项有哪些,举证的一般方法

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寻找与自己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看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举证的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倒置。如果你应该自己提供证据,你必须尽力找到对你有利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一是真实,要求当事人不得为了打赢官司,以任何手段捏造、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不仅注定要输官司,情节严重的还会遭受“官司”。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合法。

3.抓住证明中心。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目的地向法庭提供证据,而应该紧紧围绕自己的主张和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是举证的中心。偏离这个中心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法庭提交证据。当事人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但如果不提交给法庭,这些证据就没有意义。以及什么时候提交给法院比较合适?在我国,提交证据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原则上可以在二审前、二审中、甚至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提前做好准备,也有利于法院快速结案。

5.利用庭审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占据主动。

6.《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对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驳回公证证明,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也要注意保守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当庭出示的,可以不公开出示。

此外,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当向负责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回执上要注明姓名、份数、页数、收到证据的时间,并由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丢失,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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