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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的电子证据鉴定存在哪些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然而,在我国,电子证据的鉴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缺乏电子证据的鉴定和保全机制等。编辑富华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了电子证据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电子技术对当今社会生活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冲击了传统的“书面”、“原件”、“文件”等概念。因此,一些传统的证据规则阻止了电子数据被接受为证据的可能性。导致大量诉讼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目前我国电子证据收集和认证的内容多为司法解释,零散不系统,缺乏硬性条款和完善的法律支撑。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编第五条等。都涉及到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和采信原则,以

二、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鉴定机构不够健全

由于电子证据涉及的专业技术较强,而大多数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在采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受到专业知识的制约。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鉴定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损害医学鉴定、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目前虽然有电子证据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没有面向社会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的机构,这将给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鉴定带来困难。鉴于电子证据的系统性依赖、高科技等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提取电子证据。因此,有必要委托具有较高电子信息技术人才的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鉴定。[第页]

三、缺乏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机制

目前,除了抢劫、遗弃等需要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施。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交检扣押。”这里的邮件应该理解为包括电子邮件。

其他相关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证据的认证也具有重要意义。收集电子证据后,应当予以保存。相关条例包括第2、6、7、217、218条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证据鉴定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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