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呢?第37条第10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起计算。但是,从被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给予保护。”所谓明知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明知的条件和可能性。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都推定其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计算。
例如,1993年,无名氏的一个病人在A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输了200毫升血,5个月后在B医院确诊为B型炎症,当时的病例中记录了这次输血史,并注明了乙肝的病因。患者一直在B医院治疗,从未到A医院申报过此情况。1996年初,由于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病人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此时,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承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声明自己刚刚得知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此案,并通知了第一医院。甲医院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法院驳回了钱媛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比如在得出鉴定结论后的第11个月,一个医疗事故的残疾患者在家乡山区突发疾病,交通中断,无法到县法院起诉。两个月后,洪水退去。这个期间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间。自交通恢复后,一个月的诉讼时效继续失效。这个所谓的不可抗力。
再比如,一个5岁的小女孩右腿股骨骨折,在医院手术复位。由于技术原因,术中和术后处理不当,导致成角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了她的右腿功能。她被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不久后,女孩唯一的亲人,她的母亲,因病住院,8个月后去世。女孩在人民政府部门和邻居的照顾下,历经一年多的艰辛,被送到了儿童福利院。得知女孩的情况后,福利院作为法定代表人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这个案子从鉴定到起诉用了两年零四个月,但是法院不仅受理了,最后还判决福利院和女孩胜诉。即所谓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女孩母亲死亡到福利院了解事故发生的期间,属于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