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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鸣村19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鹤鸣村19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沪府图[2010]58号),现将拟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地范围:

何铭村19组(村民小组);征收农用地20,169.7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2,759.30平方米,总征地面积22,929.0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合房改字(2009)第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划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府发[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以划拨方式支付给业主。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建审[2006]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粮棉地每平方米2.35元,菜地4.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划拨方式支付给业主。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胡夫政发[2002]13号)。

五、征地劳动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执行,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公布,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不及物动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即

书面意见请于2010年4月29日前送达航头区房屋土地管理处。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就本公告内容举行听证的,请于2010年4月7日前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送达航头房屋土地管理所。逾期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沈金地地址:航头房管所。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南汇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任何争议,均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宣布

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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