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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收款人,工程款收款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收款人,以及工程款收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工程欠款中欠款人在写欠条的时候写了个收款人在上面,不知道有没有影响

是不是收款人和今欠某某某是一个人,因为你涂抹了,看不清楚,如果是同一个人的话就完全没有影响,不是一个人的话,就可以认为还欠款时还给收款人也可以。另外记得借条和欠条一样,最好写上欠款人或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万一产生纠纷到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合同上的丙是实际收款人,需要担责任吗?

从法律理论来讲,应该需要的,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权利义务不可分割,即一个法律主体如果有权利,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责权利相一致。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

《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因此,“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不同的。

合同纠纷可以只有收款人不是被告吗

合同纠纷收款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看具体案情而定。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合同纠纷一般把供方作为被告。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实际收款人的委托借款,或者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且实际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则实际收款人应当成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收款人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工程款收款、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收款人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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