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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意思,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属于什么

水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最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之一。人一刻也离不开水,水是人生活最重要的物质。那么,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您讲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章程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控制,建设单位保证,政府监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建设各方都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举报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现场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责。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职工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知识教育,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成立国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立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该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监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监机构站长一般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

第十二条所有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格每四年复审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以抽查为基础,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质量验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经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的有关部位和使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验。

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组建,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规定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组织和制度。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签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按照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1)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具有充分的设计论证和可靠的计算结果。

(3)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质量应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优化设计,解决相关设计问题。对于大中型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设立设计代表处或派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转包。工程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必须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职责和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查,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检测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合同自主采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的详细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电路图;

(5)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一般自竣工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方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工程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检验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伪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更换负责人或者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重组。

水利质量管理的职责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其他工程相比,水利工程具有明显的特点。水利工程的工作环境复杂,对环境的影响很大。水利工程使用的人力和机械较多,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可以给水利工程一些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操作,可以大大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

工程对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难,何况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一旦出现问题,富华说法网边肖告诉你,首先要做的就是解决问题。很多时候首先要关注水利工程的质量,因为水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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