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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简而言之,代理词是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的一种报告文书。目的是向法官介绍事故以及原告主张的权利。建设工程争议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原告对在工程中发生争议的被告承担责任的相关要求和相应理由。接下来,让我们和富华说法网边肖一起来看看吧。审判长和审判员:

现委托原告xxx为第一被告xxx建筑安装公司、第二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经庭审质证和辩论,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审议采纳:

1.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要求第二被告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是xxxx1号楼和2号楼建筑项目的实际建筑商。2010年9月15日,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号合同,将XXXX 1、2号楼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因合同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同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两份合同无效。但原告实际完成了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6月1日竣工验收,交付给第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要求第二被告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原告请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为保证价,工程总价为4,326,074.00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材料价格,可根据设计和施工需要调整工程价款。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制作了工程结算报告,并于2013年9月13日提交给第二被告。然而,第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和解。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答复期限的,可以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有权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报告中的30859028.7元结算工程价款。至此,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50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00多万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购买钢材、木材、橡胶板等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因第一被告工程范围外的xxxx1号楼桩基工程整改导致工期延误。2010年9月25日,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1号楼、2号楼暂不开工,工期从签订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直到1号楼和2号楼桩基工程经验收合格,第一被告才于2011年4月30日向第二被告发出开工通知,正式开工。这样,由于第二被告的原因,工期被延误,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50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平原

因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中标无效。同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第1条,

以上是富华说法网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综上所述,在建设项目中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协调各方行为,及时解决问题非常重要。而诉讼程序最好只在其他行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使用。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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