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是一种重要的旅行方式。火车具有载重量大、安全方便的特点。中国的铁路网四通八达,覆盖全国,因此铁路安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铁路工程质量如何举报有什么规律呢?富华说法网边肖就相关问题给出以下建议,希望能解答你的困惑。1.铁路工程质量如何举报有哪些法律规定?
铁路建设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建设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涉及两个以上监管管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委托范围内直接受理和调查投诉和举报。
1.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授权受理单位)应当确定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单位的相关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投诉和举报,一般转送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处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转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被授权单位接到铁路工程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登记审查,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调离的,按有关单位的规定办理。
(二)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自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之日起)
(三)不符合受理投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如何处理投诉?
权利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调查报告,对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的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和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按规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对于招投标投诉,受理主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决定作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决定是否准许撤回。
对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留有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受理单位在下达铁路工程建设投诉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铁路工程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任何细节上的失误都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影响出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标准修建铁路,监测部门要随时检查现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访问富华说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