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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贩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团体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三名以上妇女、儿童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引诱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贩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售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七)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向国外贩卖妇女和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贩卖为目的,绑架、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团体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绑架和贩运三名以上的妇女和儿童":包括三名以上的妇女和儿童。

3.“被绑架妇女的通奸”:根据司法解释,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在贩运过程中与被谋杀的妇女(包括一名年轻女孩)发生性交的行为。罪犯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受害者是否有任何抵抗或表达,他们都包括在内。如果只进行正常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则绑架和贩运妇女和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应合并定罪和处罚。

4."引诱或强迫被绑架妇女卖淫或将被绑架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加重情节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少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协助强迫卖淫罪,但只被视为诱拐和贩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注:拐卖妇女到有关场所,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如果有关地方的管理人员事先与贩卖妇女的犯罪人合谋,管理人员将作为贩卖妇女罪的共犯受到处罚。如果它同时构成贩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应作为重罪处罚。

5.“以暴力、胁迫或麻醉为目的,以出售为目的,绑架妇女和儿童”:“暴力”方法本身包含有害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成立。那些不卖或勒索金钱或财产的人可能被判犯有绑架儿童罪或非法拘留罪。

6、“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成立;那些不出售或勒索财产的人可能被判犯有绑架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因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受到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如果受害者因犯罪分子的拘留、捆绑和虐待而受到严重伤害或杀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受害者或其亲属因犯罪分子在绑架和贩运中的绑架和贩运、侮辱和殴打而自杀、精神失常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注: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数罪并罚。

8.“把妇女和儿童卖到国外”:香港、澳门和台湾也在海外。

在我国,绑架和贩运妇女和儿童被定义为犯罪。当罪犯受到惩罚时,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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