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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侵权客体不同于客体。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2.客观表现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或者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大量财产。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挪用或转借给他人;贪污罪的行为是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违法活动不需要“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不同的主观目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人的目的是非法获得使用本单位资金的权利,但他不打算永久占有这些资金,而是准备在使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暂时使用。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违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公司返还公司财产,并由公司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客户授权,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证券用于质押、挪用客户账户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挪用公款罪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罪是有区别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都是犯罪行为,都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即使一个是短期的,另一个是长期的,他们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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