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挪用公款罪的免除规定是什么

2011年6月,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财产200万元。2012年2月公司报案时,李某向公安机关解释了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追究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只追究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某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股票投机,这是一项数额巨大的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272条,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贪污罪,刑期为3至10年。那么,为什么公安机关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呢?这涉及到起诉时效的确定。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一项犯罪行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罪犯的刑事责任将不再追究。已经立案调查的,应当驳回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起诉期限因国家而异,从30年到只有3个月不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后不起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诉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间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间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88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起诉期限不受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不应对挪用公款罪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是:第一,李某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追诉时效为10年。从2000年5月中旬至2012年2月,李某犯罪已逾十年。因此,李某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究。二是近十几年来,司法机关没有对李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或审判,也没有人指控李犯挪用公款罪。李某没有逃避调查或审判,司法机关也没有对他提起诉讼。第三,李某以前的犯罪,即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5月中旬结束。虽然他在2011年6月犯了另一项罪行,但他以前的罪行已经超过了起诉的限制,起诉限制的中断不适用。因此,司法机关不追究李某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