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构成犯罪: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收益权,客体是单位资金。所谓单位资本是指单位拥有或实际控制的所有货币形式的财产。
2.客观因素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利用了他的地位。
(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出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
(
2)虽然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但金额较大,并开展盈利活动。
(
(三)进行违法活动。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具有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
2)上述公司的员工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
(三)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企业中不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其他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职工。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从单位贪污或借款并利用职务之便,但仍故意为之。
2.《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自用或者出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未偿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或者数额较大且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本单位贪污数额较大或者不退还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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