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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和挪用资金罪

[法官的附言]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以高额利息吸收了王某某、高某某的存款,并将其借给其同学毕某某。最后,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的行为构成欺诈或挪用资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吴某某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在得到王某和高某的信任后,他骗取了他们两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应通过欺诈追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为朋友。王某和高某都知道吴某某作品的性质。两人根据吴某谅解备忘录的身份和吴某谅解备忘录为两人提供的盖有公章的借据,将钱交给了吴某谅解备忘录。吴某牟并没有主观上把这两笔钱据为己有,只是想把这两笔钱借给朋友们使用。因此,合议庭认为被告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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