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惠州律师抚养权利纠纷

离婚后子女权利法律法规抚养

导言:《离婚后儿童权利法律法规》抚养。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基础,对有关离婚后子女权利的法律法规抚养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和另一方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儿童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他们的父母。

当父母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死、遗弃或毁灭婴儿。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和另一方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费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1年11月9日

1993年11月3日

(注:由于这是一个相对较旧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很多冲突,这些冲突是无效的!)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具有抚养不履行抚养条件的义务,并且父母要求孩子与其生活在一起;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父母一起生活不到两周,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5.如果父母之间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任何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轮换抚养他们的孩子,则可以给予许可。

7.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