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惠州律师抚养权利纠纷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8.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一方共同生活,而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证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则不允许。

11.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

13.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生父或生母仍应负责抚养。

14.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之前,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收养的孩子没有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并与孩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丈夫或妻子收养孩子,收养人抚养应负责离婚后收养孩子。

15.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或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护理费,应单独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应予以支持。

(1)与该儿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该儿童;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抚养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具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同意改变子女关系抚养,应允许。

18.以下任何情况都适用于儿童要求增加儿童保育费用的请求。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应予以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

(3)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

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出现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一方可以首先决定抚养。

2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感情,而另一方被欺骗并抚养生育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支付的赡养费如果被继承人要求返还,可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退还欺诈方的抚养费用,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至于你请求中提到的具体情况,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退还,因为离婚时丈夫已经与另一方分享了。

附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丈夫欺骗的非亲生子女离婚后,丈夫能否向妻子追偿抚养费用的请示

(1991年8月2日)

*高人民法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人与女人分享抚养女人通奸所生的孩子。离婚后,孩子跟着男人,女人承担部分费用抚养。当男子知道此事后,他提起诉讼,要求妇女退还抚养男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费用。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根据一种意见,尽管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时,丈夫没有法律义务抚养让妻子因通奸而生孩子,但不能计算丈夫支付的金额抚养,因为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债务关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抚养生孩子。因此,男方无权要求退还抚养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费用,只能要求退还离婚后发生的抚养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女人应该退还男人自孩子出生以来支付的所有抚养费用。主要原因如下:1 .在婚姻期间,女方故意隐瞒孩子是与他人通奸而生的事实,导致男方将孩子误认为自己的孩子。尽管这个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做了抚养,但他既不是孩子的生父,也不是养父或继父,所以他不能承担抚养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在被欺骗和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2.有效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配偶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的后果。3.如果他不支持这个人的主张,他实际上是在鼓励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理性和社会效果。至于如何计算和解期间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家务负担和离婚期间共同财产的解决情况来决定。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