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 > 股权转让纠纷

美好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顺德市大良镇北区太平直街* *号楼。

诉讼代理人杜中科、陈山为广东海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XX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贵州镇马岗。

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郭谋明。

诉讼代理人周,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柏成,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1999)顺发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 *,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在审判已经结束。

我院查明,1994年3月,原全民所有制企业顺德兴港粮油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按照顺德市委、市政府《关于转换机制、发展混合型经济的若干规定》精神,实施企业管理机制改造,逐步将公司改制为职工入股、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于是同月制定了《募股方案》。同年5月,制定公司章程(后于1995年3月、10月、12月三次修订补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股份制,由卢全印等五名主要管理人员作为发起人,采用向公司员工募集股份的方式。顺德兴港粮油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经过改制、增资后,于1995年1月4日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经顺德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顺德XX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燕公司),注册股东261人,注册资本1532万元。朱慕标是原顺德兴港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的员工。1994年4月至9月,共投资6万元,成为白燕公司股东。1996年7月23日,由于朱默标在白燕公司的地位发生变化,白燕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募股方案》号文件,将朱默标的股本从6万元调整为4万元。朱慕标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白燕公司侵犯了其权益,因此分别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提出意见。1996年12月13日,白燕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撤销朱慕标的2万股股份。直到1997年3月,由于朱某某拒绝接受白燕公司的处理决定,未办理减股手续,也未签署修改后的新章程,白燕公司于同年7月12日书面回复朱某某,通知其返还股本并收取股息和股票利息。随后,1997年8月13日,朱慕标办理了大部分股权资本的返还手续,收回了截至1997年8月的股权资本5.2万元及股权资本的股息和利息。至此,朱慕标的股本为8000元。之后,朱谋彪认为白燕公司强行抽回股份,侵犯了其股权,向白燕公司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离开了白燕公司。朱谋标离开白燕公司后,没有办理从白燕公司返还剩余股本的手续,也没有在1997年9月以后从剩余股本中领取股息或利息。白燕公司以朱木标未签署公司章程离职为由,根据1997年6月16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5条“职工投资入股”规定,撤销朱木标剩余8000元股份。员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员工有优先转让权”。此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朱慕标被撤销其持有的剩余8000元股份及原6万股股份

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原全民所有制企业顺德兴港粮油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由公司职工集资入股改制成立。据此,朱慕标本着自愿持股、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成为股东。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朱慕标与白燕确立。因此,朱慕标、白燕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但由于白燕公司的改建行为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朱慕标和白燕公司在公司改建过程中,除双方自愿协商和办理股权外,还应遵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朱慕标以员工出资入股的形式成为白燕公司的股东。后来,由于白燕公司职务变动,白燕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募股方案》的规定,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朱慕标的2万元股份进行了调整。朱慕标后来拿着收据到白燕公司追回5.2万元股权资本及相关股权利息和分红,离开了白燕公司。白燕公司也同意上述朱某某和白燕公司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和《募股方案》关于处理5.2万元股权的规定,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自治行为。白燕公司没

有实施强制朱某一方退股的行为;另外,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职工投资入股。员工离职时,其股份不能被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员工有“优先购买权”,朱慕标与白燕公司之间的股份退股转让也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至于朱漠标在庭审中声称收取返还的股本5.2万元并非自愿,而是被迫,因朱漠标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驳回。关于处置朱漠标剩余8000元股权一事,白燕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了朱漠标剩余8000元股权并转让给他人,双方均不同意抽回或收回股本,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侵犯了朱漠标的股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白燕公司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股权分红的证据,故采用朱木标的主张,每股现值推定为3元。另外,考虑到白燕公司已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无法恢复原状,且朱慕标还起诉白燕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白燕公司应赔偿朱慕标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含股本8000元)。综上所述,朱慕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依法驳回,除了8000元股权的主张是合法合理并得到支持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11条第1款、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判决如下: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顺德XX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应向朱慕标支付人民币24000元。 第二,驳回朱慕标的其他主张。本案受理费6320元,其中朱慕标承担5477元,白燕公司承担843元。

上诉人朱谋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5.2万元股权的性质和处理有问题。朱慕标按规定向公司缴纳股本6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即白燕公司股东。因此,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朱慕标享有股东权利,即收益权、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行使这些权利的主体应该是股东本身,但任何人都不能处分股东的权利。本案中,白燕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名义,剥夺朱木标的权利,撤销其股份,减少其股份,*终将朱木标的6万股减为5.2万股。在此期间,白燕公司多次通知朱慕标退股,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朱慕标在接到公司的无理要求后,立即向监事会、董事会和市长报告了此事,并为白燕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辩护。但一审法院认为,白燕处理5.2万股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募股方案》的规定,是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似乎犯了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仅认定白燕公司剥夺朱木标8000股,每股价格为3元是不全面的,朱木标的全部股份也应认定为每股3元。员工入股自己的企业也是一种投资,股票的价格随着企业利润和总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朱谋标自愿退出或转让白燕公司股份,股份的计算应以退出时每股现值金额为准,即每股3元退还股本18万元。

上诉人朱木标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白燕公司口头答复朱木标要求返还股本及赔偿人民币12.8万元是没有根据的。当时朱漠标已经收回了自己的股本,不是白燕公司的股东,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白燕公司愿意返还8000元,朱漠标没有收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朱木标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白燕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一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了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顺德新港粮油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是在公司改制后,采用内部股份制,向公司职工集资入股的方式设立的。据此,朱慕标本着自愿持股、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成为股东。朱木标与白燕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朱慕标、白燕公司在公司重建过程中,双方除自愿协商、办理股权外,还应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朱慕标以员工出资的形式成为白燕公司的股东。后来,由于朱木标在白燕公司的职位发生变化,白燕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募股方案》的规定,经董事会决定和股东会决议,调整了朱木标的股份金额2万元。朱慕标拿着收据到白燕公司追回股权资本5.2万元及相应的股权利息和分红,离开了白燕公司。白燕公司也同意返还朱慕标的股权资本。朱慕标与白燕公司之间的退股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朱木标、白燕公司不违反dea中《章程》、《募股方案》公司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朱慕标负担。

这个判决是*终的。

审判长梁某某

代理法官陆某某

代理法官雷

2003年1月15日

书记员邹谋义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