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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

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1.修改后的章程在原收购股权的前提下,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会有什么影响?

分析:检查公司章程是否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经同意变更的,在公司内部有效,但对公司外部无效。

2.股权可以转化为债权吗?控股股东和某个股东能否签订退股协议,即变成贷款关系,股权关系变成债权?

分析:不是,如果股权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转换为债权,会导致股东随意抽回股份,不利于公司内外稳定。

3.原收购的,公司在成立时取得股权,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股权。工商登记对公司章程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分析:前者有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经工商登记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有效条件。

后者涉及的出资是否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出资是必要条件。目前分为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主要是形式要素。正式要求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等。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是股东。此时修改后的章程如未登记备案,内部有效,章程记载的股东资格不可否认。注册和备案只是对抗性的。

4.在衍生产品收购的股权中,受让方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分析:目前意义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是形式主义,即登记有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股权变更,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或在提供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的证据时,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特殊提示

(1)公司有义务将工商登记变更给受让方,并在股东名册中记录。

转让方有义务将股权转让情况通知公司。

如有争议,受让人可由公司代表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转让人未能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公司和转让人可以作为被告,但只有转让人可以代表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可能有问题。

4关于公司内部事务,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事项,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准。

二.缺陷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是否承认其股东资格?瑕疵股可以转让吗?

分析:形式主义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可。此时瑕疵股权的转让属于处分权,即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

2.瑕疵股权受让方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应承担股东义务?

分析:主要有有效理论、无效理论和可撤销理论。主流观点是先分析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再确认效力或可撤销。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并承担风险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四)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瑕疵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瑕

疵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受让方是善意的,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转让的股权有瑕疵的,受让方不承担责任。受让方知道存在瑕疵的,应当与瑕疵股权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5.能否对瑕疵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设置限制(如利益分配权、有限财产分配权)?

分析:根据继承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被继承人取得的权利的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受让人,但受让人不能为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姓名与真实姓名不符时的股权转让纠纷

1.特殊提示

隐名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信托关系,按照信托原则处理。

知名股东根据外貌条件推定为股东。

(3)知名股东取得名义股权,但股权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股权处分权。

(4)隐名股东不享有大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者或投资者,可以享有权益(收益权等)。)带来的股份。

2.如何处理匿名股东要求出示姓名?

分析:要表明姓名,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匿名股东的身份,事后也不同意透露姓名,匿名股东就不能透露姓名。可以根据其与大股东的约定解决。

3.实际出资的匿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效果如何?

分析:由于实际出资人未显示为公司股东,在外观和形式上不享有股权,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工商登记信息反对股权转让。

4.大股东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如何?是处分权吗?

分析:根据股权的外观条件,应该是有权处分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大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进行股份转换的,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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