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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个人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是通过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份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对外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第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第二,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任意条款,股东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内部股权转让。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所作的规范性长期安排,体现了较强的自主性。当然,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限制,这往往是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强化公司人性等考虑。

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立法并没有对它们作出非常明确的区分。仅从法律规定的比较中推导立法者对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的理解是不合适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学的深层次进行

分析判断。更有说服力的标准是,当某个规范中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规范;当一个规范中规定的问题是公司外部的,涉及到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时,将被视为强制性规范。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和有限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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