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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地确定,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案例:甲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与乙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人民币360万元将成都市金牛区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60万元,甲公司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将在双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给甲公司。协议规定了双方的交易方式和违约责任,其中双方还约定“因股权转让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让方的甲公司在本协议的签字部分表示本协议在金牛区签署。同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60万元,并交接了部分手续。之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现在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向绵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吗?2.如果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应该如何具体约定?

结论与分析:1 .在这种情况下,高新区法院有管辖权吗?

高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是由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股权转让双方虽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履行协议中存在争议,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并未明确。认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丙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股权转让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因此本案管辖法院为被告甲所在地武侯区法院或金牛区法院。

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2.如果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应该如何具体约定?

在合同中,管辖法院应首先考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权。所谓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港口经营、继承纠纷引发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不动产所在地等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提前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取决于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如果不属于,是否有约定的管辖法院。有协议且协议有效的,适用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协议且不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合同争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知半解: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院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中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称为“协议管辖”。为使协议管辖有效和合法,应特别注意以下地方:

第一,在表达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以口头形式约定法院的,该约定无效;二是在数量上,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选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1。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诉讼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先立案的,应当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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