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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理费用,先增资再股权转让避税

1、股权转让如何定价?

股权定价是对股权的估值,目前常用的方法是评估。涉及国有股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值确定;如果不涉及国有股,一般通过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律师建议,*好在本案中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权利转让价格的参考。

2、股权转让能不能是含税价?

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如何纳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都是自己承担税费。由于税务监管,转让方在含税交易后无法记账,也会被税务部门检查,无法进行税务筹划。

3、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正当: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的;

2 .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为转让方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职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本质上,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使交易价值更加现实。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比实质审查更重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从而实现低价转让。比如目前国内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经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规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种,规划空间大,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和相关协议,低价“内部”转让; 第四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一些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规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规划方法的应用仍然面临着实际税收被税收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核实情况,并明确了具体的三种核实方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原始价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转让原始价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始价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股权原始价值。”但对核定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各地税务机关都被赋予了权限。从各地以往的做法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对验资报告、银

行确认函、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实原值,海南省将按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实应税成本。

所以对于一些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行业(比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核实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将该方法应用于税收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会计账簿和相关税务凭证通常不完整,被转让的股权公司面临被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为了吸引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现行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税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和“林芝模式”,大量股权转让者成功避税,涉及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是:一是将转让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目标地区,根据具体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经营范围,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第二步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和工商变更,缴纳税款; 第三步,根据当地政策和双方约定,将部分税款返还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法,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税收筹划方法,比如从第三方筹集“过桥资金”,将债权转为股权。但是大部分都是因为运营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巨大,很难实际落地。在上述三个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未兑现、一般反避税的税收调整等法律风险。特别是转让方需要提前规划好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的涉税条款。鉴于修订方案《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事前裁定的规则,转让方在重大交易前应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周密规划,然后与税务机关沟通裁定,以增加交易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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