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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股东履行出资,债权人追加未出资股东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应当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不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不履行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的权利,直接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请求权毕竟是公司法中的一种制度安排。虽然其法律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但在制度细节(如设立要件、行使方式等)上有其特殊性。),很难完全照搬民法中的通则。

二是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为:一是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即分债务人)的债权,债权属于到期债务、金钱债务和非排他性债务;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第三,债权人受到了损害。就第一个要件而言,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视为到期;股东投资非货币财产,仍可确立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请求权;公司对无资金来源的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并不是排他性权利。就第二个要求而言,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并不取决于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增加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要求的情况下,应维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现行规定。就要件三而言,债权人必须证明所受损害过于严重。综上所述,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未履行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二是股东未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第三部分是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容。首先,如何理解“在无准备金本息范围内”。从解释学的角度

来看,本金和利息应该分开确定。从立法角度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股东出资义务迅速到期时,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仅为股东未出资额,不存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问题。二、股东迟延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范围是股东未出资的数额和股东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其次,如何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笔者从解释和立法的角度,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请求权恢复为代位权,即公司债权人有权将公司的债权代位给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不是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所谓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与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直接请求权的问题有关。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公司债权人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可以是公司的法院

(原标题:关于公司债权人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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