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成立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60万元,自然人股东A和B两人,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份。2012年10月,公司股东乙以出资64万元的方式将其股份转让给自然人丙。转让时公司报表中列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90万元。股权转让当年,公司亏损人民币13万元。这种低价转让引起了税务稽查人员的关注。经调查发现,股东B转让的股份价格明显低于转让时该股份对应的企业净资产份额;而且当年企业成本膨胀,人为降低了企业净资产。根据调查结果,企业对其会计核算和净资产进行了调整,税务稽查部门对股东B股权转让收入进行了核实,并依据税法收回了相应的税款。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明确规定,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定。
一、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费;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等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何为“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是否明显偏低的判定,并非没有“人情”。考虑到市场调节下对合理经济行为的尊重和对亲属关系的理解,以下情况可视为“正当理由”
(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股权低价转让的;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赡养人;(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一旦 三、税务机关将如何核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股权转让所得: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与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由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参照同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