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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休后是否退股,股东退休

裁判要旨

股份合作企业既不是股份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合作企业。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适用与此类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不仅是企业

的员工,也是企业的出资人。所以他们不具备员工的身份,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的股东也不能脱离有效的劳动关系,单纯成为自己资本的受益者。

法律案件的事实

上海纺织五金二厂(以下简称五金二厂)于1997年1月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荣默民作为企业员工认购了相应的股份,成为企业股东,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后荣墨敏的股份调整为9576股。根据五金二厂章程(修订草案),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撤回,但员工股东发生转让、辞职、退市、退休、死亡等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回。 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和股权,以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材料为准。五金二厂《个人股股份管理办法》还规定,股份变动(包括退股)应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并由股权管理办公室出具验资报告,或由股权管理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非特殊情况(包括退休等)退股。)必须由董事长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时签字。2003年12月,荣某某退休,未申请退股,董事会未作出相应决议。2004年6月3日,五金二厂董事长批准荣默民等人退股,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函要求荣默民退股。但该通知未加盖董事会印章,荣民敏不同意,五金二厂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荣民敏等人股权变更手续。但荣墨敏等人已被排除在提交工商部门的材料之外。2004年4月29日,五金二厂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股东会,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号决议等文件。企业发放2004年度股利后。荣某敏未要求五金二厂分红,故以五金二厂侵犯其股东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五金二厂于2004年分红2872.80元。

裁判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裁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五金件二厂应向原告荣某支付2004年度股息人民币2,872.80元。 第二五金厂拒绝受理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荣默民主张五金二厂2004年应支付2872.80元不予支持。

 评析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股的相关问题不应适用公司法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主要由企业职工出资或者完全由企业职工的资本、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根据1997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既不是股份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企业不同。公司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适用与此类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我国的公司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问题,因此在上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首先适用《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不同于公司法厅规定的公司形式,但其市场化运作模式与后者是同质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规范中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对于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由于《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对五金二厂员工退休后的股权纠纷有明确规定,只能适用上述相关规定。但在判断依据的表述上,由于上述规范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应采用“参照”的方式。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休后的股东身份自然消灭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既是职工,又是出资人,这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如果不具备企业员工的身份,就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的股东也不能脱离有效的劳动关系,成为自身资本的单纯受益者。《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员工离开企业,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员工优先调动。”《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成立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抽回。但如遇员工股东调动、辞职、退市、退休、死亡等。企业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处理。”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与其员工的身份直接相关。员工身份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因此,本案中,荣默民于2003年12月12日从五金二厂退休,其股东身份应于退休后消灭。至于什么时候办理退股手续,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丧失。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股应符合上述规范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本案中,荣莫民退股按照五金二厂章程办理。《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抽回,但员工股东发生转让、辞职、退市、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股。工厂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纺织五金二厂个人股股份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退股或退股,但下列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全部或部分退股: (1)离开企业(包括调动、辞职、退休、开除等。); (2)死亡; (三)其他特殊情况。虽然该条规定退股需经董事会批准,但该办法第14条也特别规定了退股:“除第13条第3款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情况需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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