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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

引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解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故意,从一开始或将来破坏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终止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但并不免除一方因违约或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

案件:2011年10月11日,龚与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时间表》协议: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83.77%的股份以63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陶。《股权转让合同》确认:双方签字《股权转让时间表》,陶支付龚1000万元;随后,龚组织公司股东会进入股权转让程序,并交接了公司的各种证章、证件,开始在工商部门办理(通知第三股东或发函)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争取一周内完成)。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15天内),陶将向龚汇款1000万元;如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经济利益,可变更或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陶于2011年10月12日和10月14日两次将人民币145万元汇入某公司账户,余额未支付。龚某于2011年10月27日、28日在安徽《股权转让合同》发布解除合同通知,通知陶某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为,龚、陶署名的《市场星报》、《股权转让合同

》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陶未按《股权转让时间表》规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龚某发布了解除合同通知,陶某未提出异议,视为解除合同。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时间表》中约定了违约金,虽然合同已经终止,但违约方仍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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