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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标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

一、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如何举证

股东虚假出资主要是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的,出资额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在非货币情况下,评估值低于公司章程的限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划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

(二)通过虚拟

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出资的;

(三)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出资;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司要掌握股东出资的财务信息,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举证,原告就应当举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1条“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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