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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是民事,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2001年4月,张工作成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股东。经审议,公司董事长修某同意将其10%的股份转让给张,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召开股东大会。张直接将股权款5万元交给公司,公司也向张开具了股份收据,并订立了转让合同。也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然而,张灿每年都收到大量红利。

但2005年7月,由于重大问题,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修改了公司章程。由于张的消极工作,公司没有通知张参加股东会,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没有张。张多次向公司询问原因,公司明确告知张你不是公司股东。2005年底,张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要求公司注销2005年7月修改的《公司章程》,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善股东身份,并提交当时的股票收据作为证据。*终,西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的诉讼。

案例分析: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应由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而不是由张与公司签订,公司无权直接收取张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本案中,秀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张,未告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虽然公司对张的股权出具了收据,但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严重不符合法定程序,股权转让无效,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效力。

2.张股东资格的认定。

首先,由于股权转让尚未生效,张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张虽然有实际出资,但前几年也像股东一样分红。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第74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公司章程的这一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因此,对张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可以依据股份的收讫,还可以考虑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册。因此,本案中张股东资格的确认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

3.关于张要求取消2005年7月修改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并由股东签字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只有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股东会有权修改、撤销和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和部门无权修改、撤销和重新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于2005年7月修订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转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权转让的实际效果不一样,要复杂得多。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登记效力主义,又称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股权有效转让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登记对抗,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作为有效股权转让的必备要件,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虽然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变更和登记事项,但不清楚登记是否是有效的要求。但是,无论什么样的理论,对本案都没有太大的影响。虽然双方实际上都有股权转让的事实,但存在很大缺陷,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协议主体不合格。所以,即使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代表股权转让生效。

5.对此案的反思。

事实证明,张不愧为股东。由于张缺乏法律意识,不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终不公平的结果。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错。毕竟我曾经是一个法治国家,既然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那就一定要遵守。根据法律规定,张的主张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法院驳回诉讼是正确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仅企业需要了解《公司法》,每个与国民经济有联系的人都应该增强法

律意识,用法律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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