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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股份转让规则

姐姐和哥哥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后来姐姐把股份转让给了哥哥,但是发生了付款纠纷,姐姐起诉了哥

哥。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

张萍和张林是姐弟(都是假名)。他们于2004年9月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分别担任公司的监事和经理。之后,公司在门头沟区购买了3800平方米的土地,建了一个工厂进行经营。

2006年9月27日,张萍与张琳经协商一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张萍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张琳,张琳支付张萍公司目前经营场地占用的部分土地和房屋作为股权转让的补偿。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股东会决议,张萍将股权转让给张林并退出公司,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4月16日,张萍称张琳一直在拖延土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遂起诉其弟,请求法院责令张琳将约定的土地房屋转移给自己,并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弟弟接到投诉后,声称姐姐隐瞒了真相。事实是:2007年9月20日,弟弟妹妹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萍同意支付15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张林同意在三年内还清并同时收回土地和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萍在变更前仍要求张林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土地房屋转让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张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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