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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缴税款登记,企业股权转让税率

简介:居民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虽然约定分期支付,但应在合同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收益的实现。税款由付款人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产生的利息应按利息收入征税。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持有甲公司78%的注册资本)与乙公司(在mainland China注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6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协议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第一笔价款1250万元;剩余价款分三年支付:2014年12月31日1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2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2000万元;分期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应承担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对应的利息。2013年4月9日,商务主管部门向A公司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3年4月11日,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5月6日,甲公司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对于香港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和利息所得),B公司是一次性全额计算预缴税金还是分期预缴?

案例分析

(一)HK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要一次性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HK公司是否从中国获得收入。从基本案例可以看出,虽然香港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任何机构或场所,但在转让香港公司持有的A公司50%股权时,从中国获得了6250万元的收益,显然是从中国获得了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中国取得的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HK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按合同总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1条规定,财产(包括各种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未付应付款收入等。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算和缴纳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益的实现。基于此,香港公司应在合同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以全部收入作为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股权转让协议规定首付1250万后剩余价款分三期支付,但从税法角度看,香港公司不能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HK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股权转让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方投资股份时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或者购买股权时支付给原股权转让方的实际股权转让额;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转让价格或成本价应以非居民企业投资于股权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时或原投资者购买股权时的货币计算。根据香港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香港公司收购甲公司78%的股权时支付了120万美元,因此此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应为76.92万美元(12050% > 78%)。香港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250万元,折算为1006.21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位数为1: 6.2114,“当日”为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2年4月11日

1.b公司是香港公司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源头扣缴,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作为香港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方,乙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B公司是香港公司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B公司如何代扣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自扣缴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就本案而言,乙公司应于2013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将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577.22万元及时入库。超过期限的,将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二)B公司如何扣缴HK公司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基准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是否具有贷款属性?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还规定了分期付款方式下B公司应承担的价格。合同兼具股权转让属性和资本借贷属性。因此,合同的本质是混合合同。分期付款产生的孳息,应计入利息类,不应确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分期收取利息收入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B公司如何向香港公司代扣相关税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乙方作为香港公司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日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具体预扣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将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当然,对于B公司分期付款涉及的所得税,香港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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