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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股权纠纷,内部股权纠纷

一、证明股权资格的常见证据类型

有学者一般将衡平证据分为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三类。来源证据是证明股权存在的基本证据,也是根本证据。有此证据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来源证据一般包括:原始收购中的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衍生收购中的遗嘱等。效力证据具有权利推定功能,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的重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名册。有有效证据的,推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的真实股东,除非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否则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身份可以推翻。对抗证据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证据,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当今追求商业外在主义的今天往往起着*后的作用。比如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在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公示效力。股东身份名称一旦不真实,公司未注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各个证据的特点及效力

1、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属于来源凭证。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发起人无论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均可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自己,并要求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是出示有效证据和反对证据的前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归属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能够证明其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的部分实际出资是部分出资或虚假出资,统称出资瑕疵。出资瑕疵会影响股东身份吗?我认为虚假出资可以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地位的授予以发起人的实际出资额或认缴出资额为基础。没有这个事实,就无法获得股东地位。换句话说,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对价,不支付对价就不能取得虚假出资。部分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有部分出资的股东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虽然部分出资的股东不影响其股东地位,但应限制其股东权利,如限制新购买和认购的优先权、分红权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额内行使有限的分红权、认购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2、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来源证据,是后续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还取决于转让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东不履行通知权,限制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所有股东均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拒绝登记为继任股东,因此,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即使双方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受让方知道转让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不仅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受让方和转让方承担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有效的证据,具有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确认公司内部股权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但是一些小公司的管理并不是很规范,股东名册往往不保存,而是通过公司的其他文件反映出来,甚至没有反映出来。所以不能简单的判断是否有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原则上必须具有股东地位。没有股东名册的,或者没有股东名册的,不一定是股东。我们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比如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

4、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类文书

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具有较强的公示和公信力,是股权对抗的要素。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方。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化的成熟和完善取决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稳定。商法为了促进交易安全,提倡外在主义,即强调行为而忽视意思表示,这与民法强调意思表示完全相反。这就是价值冲突的选择。在今天的另类补偿中,市场更注重保护市场规则的建立。外在主义是一系列市场规则的载体,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对未指定利益的保护比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更重要。

无论是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还是公司的债权人,都只能通过公司的登记来了解公司的股东,而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这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即使实际股东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差异,基于公司登记文件信任的受让方仍然可以取得股权转让,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也有权根据表面所有者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或者要求其承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股权一旦发生变更,受让股东有权

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因此,当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如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纠纷,我们应该以来源证据和效力证据为依据,即股权的要素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股权文件的各种变更、股东名册都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也称为设立权利的效力。是股东意志的真实表达,不涉及交易安全,先适用实体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方发生股权纠纷时,涉及到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因此应在对抗证据的基础上追求商法的外在性。虽然公司登记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只具有对外声明的功能和证明的效力,但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纠纷时,形式上的要求优于实质上的要求,公司的未登记事项可能不会与善意第三方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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