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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转让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产业转型的深入,股权投资已经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也表明企业现在更加关注企业转型的长远发展,视野更加广阔,目标更加远大,市场敏感性和发展眼光更加敏锐。但目前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所占比例较高,这是由于国内公司股权转让的随意性较高,未能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更不用说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咨询操作。很多当事人往往是在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后才想聘请律师。股权转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对于股权购买者来说风险很大。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不了解公司人力资本结合的特点和并购整合的思路,可能会给未来的履行过程增加人为或法律上的障碍,埋下纠纷隐患。

股权转让表面上看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实际上,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全过程,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这里

主要讨论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专业操作来控制。本文将结合公司法律顾问和律师长期的实际操作经验,围绕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期、实际履行过程和股权的有效性三个阶段,探索和总结一条相对完善的防范股权转让风险的途径,以提高股权转让的成功率,供投资者在股权投资实践中借鉴,希望对从事股权并购的法律从业人员有所裨益。

一、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很重要

作为公司的自治程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任何章程,公司和股东都必须遵守,任何与章程相抵触的行为都将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例外。因此,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知道公司章程是否做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不需要继续股权转让谈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程序严于法律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中设定的转让规则。所以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之前,一定不能想当然。首先要查看目标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特别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风险要避免

在实践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通常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即使股权价款已经支付,转让方也会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章程。这种做法不合适,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无论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何,都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比例,转让方与受让方之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死亡,导致协议合法终止,双方返还财产。《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过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因法律程序存在缺陷而被视为无效或取消。因此,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与转让方股东约定转让其《股东会决议》股。因此,与其让其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如在对外转让意向阶段督促转让方将“股东会讨论决定”程序提前。转让方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明确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其他股东应当充分讨论和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要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和企业信用缺乏了解。因此,受让方在转让股份前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调查内容应详细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事故、近三年的年度纳税报表、企业近三年经历的诉讼和仲裁等。以便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进入公司后对受让方的影响和后果,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公司股权。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律师事前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等。如果目标公司的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书或认证,如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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