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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11月2日,毛与何在道县工业园区联合成立农产品包装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的合作存在很大差异。2012年10月22日,双方签署《退股协议》。何按约定向毛支付第一笔提款20万元后,余额46万元尚未支付。他从未去过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毛认为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人何立即返还提取基金本金46万元;2.被告未付欠款产生的利息8.24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他在法庭上辩称,他向毛支付了2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毛没有向他出具任何支付证明。同时为了行使答辩权,他拒绝支付余款。《退股协议》,他只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同意支付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利息。毛一直不在,在处理公司相关事务时未能履行注册股东签字的义务,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法官的陈述]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和被告签署的《退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退股协议》履行义务,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原告的46万元本金的主张。双方未就协议中的利息达成一致,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未付欠款产 生的利息的主张。而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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