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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它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六,分包商或实际施工者有条件优先获得补偿。《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分包商和实际施工方可要求发包人在发包人所欠工程款项范围内支付工程款项。由此可以推断,只要分包商和实际施工方已经完成了与总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如果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要求或延迟要求工程价款优先赔偿,则应允许分包商或实际施工方在业主所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业主要求工程价款优先赔偿。

第七,项目付款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不应从工程价款中优先补偿的建设项目包括: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已作为执行标的并已完成的建设项目;《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已登记抵押、出售或预售的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党委、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已由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为转让的建筑项目。

(1)合同双方的条款应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住所和联系方式,承包人应具有与合同工程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项目名称和范围(标的条款)

本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中指出的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范围。项目的名称,l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商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常驻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常驻代表的检查和监督。合同应规定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并规定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承诺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照子工程、子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的标准,以及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问题,承包商应拆除和重建项目,以达到商定的标准。合同还应规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以及双方的责任。

(6)价格及其支付是建筑合同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成本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并且有许多可变因素。因此,客观地说,存在价格难以确定或确定过程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合同价格的三种方法:固定价格,即合同总价或单价不能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价格可以调整,即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将根据实施期间的价格变化进行调整。价格由项目成本加报酬决定。双方可以就合同中的一种定价方法达成一致。

就项目资金的支付而言,项目资金通常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在施工开始前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该金额用于承包商在施工早期阶段的准备工作。该金额应从施工开始后雇主应付的工程付款中扣除。进度款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一支付的款项。由于施工合同的性质,不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预付项目资金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结算金额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的工程金额,发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金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

(7)材料设备供应和建设项目涉及大量材料设备,合同应规定材料设备供应的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和标准、储存责任等问题。材料和设备可以由雇主或承包商提供。供应商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另一方有权检查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和结算条款竣工验收和结算条款应明确规定验收和*终结算的程序。在预期竣工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与承包商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验收合格或修改后合格,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雇主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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