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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不管怎么办

一、环保部门行政怎么办?

应对环境保护者行政不作为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同。 也就是说,原告被要求向要求履行责任的行政机关举证是否申请,原告如果不能举证,通常就不能得出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玩忽、拒绝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作为相对人,应当先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随机作为的一般在接到申请后玩忽、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提请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何?

1、起诉。 行政诉讼实际写入“不诉”原则,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自主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向审判员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及时应对公民和企业的需求,如果有行政行为,公民可以开始行政复议,要求环境保护部门纠正并履行自身义务。 不能复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准备诉状请求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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