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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啊

一、交通事故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自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害当时未发现,经检查确诊,证明是侵害造成的,自受伤确诊之日起计算。 (原第168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自葬礼手续结束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自治疗结束或者确定残疾之日起; 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开始。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但诉讼时效何时开始,长期以来一直是民事审判中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起算时间比较容易,争议不大,调解不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 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计算。 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的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自伤害之日起计算; 当时未发现伤害,经检查确诊,证明是侵害造成的,自受伤确诊之日起计算。 伤害明显,起算时间为伤害日; 虽然当时尚未发现的起算时间是受伤确诊日,看起来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伤害之日或者确诊受伤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是,诉讼时效自治疗结束之日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伤害日或受伤的确诊日,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金额还没有确定,因为要根据之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残疾等情况确定,所以“伤害日”和“确诊日” 必须扩大解释为可以确定治疗结束或损失的日子。 持这种观点者的另一个原因是,被害人(权利人)正在治疗,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不断发生并不断增加,导致对方侵权行为持续,治疗结束后,被害人(权利)权利

有关交通事故索赔的诉讼时效法律有明确规定,伤者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人身伤亡情况合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赔偿。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认定相关赔偿情况,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判决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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