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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罚没款返还合法吗法律依据

一、返还财政罚息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的拍卖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拍卖价款,都应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的拍卖价款。

二.行政处罚财产处理方式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对处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财产的不同处理。 另外,对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对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对已经扣押的物品,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应当登记,应当载明登记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需要由占有人签名或者用手指樱花的,可以拍照。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博工具和赌博资金

(三)吸食、注射毒品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权证

(六)直接使用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征收的违法财产。

前款第六项所列工具,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或者没收。

多个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使人分辨不清的,按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缴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和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补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应当将追缴违法所得的财产返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已缴纳和追缴的财产,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

(二)无人侵害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由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应当归还原主的财产,通知原主六个月内来领。 原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领取。 通知原所有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的拍卖款。

个人或者单位被宣告需要支付行政处罚后,其缴纳的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其提出的返还罚款请求一般不被行政机关受理,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错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返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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