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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报告

众所周知,如果闹事,就会被起诉,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便于对立案审判的分析、量刑的分析、司法的解释,请律师编辑对立案案例进行了梳理。 希望能帮上忙。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寻衅滋事案例

2009年10月3日,张某在渭南市某酒店吃饭,拒绝付款后与朋友在某酒店吃饭,拒绝付款,无故闹事,向酒店老板索要2200元。 酒店老板报警称,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刑事拘留。

一.量刑分析:

1、张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对张某应选择的法定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指导意见》年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规定量刑起点。 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必须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2、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根据量刑起点,根据寻衅滋事次数、强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张某多次去某酒店吃饭不付钱,向酒店老板索要人民币2200元。 这些事实是量刑确定的起点事实,张某量刑起点基准刑为6个月,因为没有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实。

3、定案宣判。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确定后,下一步量刑工作是根据案件中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下达判决。 本案中,张某系累犯,在庭审中坦白态度较好,在家人的协助下积极退赃,挽回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张某的累犯情节,增加40%的基准刑;对认罪态度,减少5%的基准刑;退赃;挽回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5%的基准刑。 因此,对张某的判决为6个月(140%-5%-5% )=7.8个月。

《量刑指导意见》年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调整,如果调整后依然不能适用罪刑,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 在以上基准刑调整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本案不同情况的基础上,调整基准刑后得出的你丁某判决可以直接宣判,本案对应张某处8个月有期徒刑。

二.与寻衅滋事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流行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干扰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结合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用法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显著,或者在公共场所捣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致人死亡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第八条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以大虐小、强凌弱或者精神刺激为目的,多次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强行或者任意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牺牲犯罪的案例。 根据情况不同,法庭审理时的量刑分析也不同,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想了解更多,请咨询你想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他们会竭尽全力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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