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根据刑法,贪污罪如何认定

在大众的印象中,对不法官员的评价是“贪污法”,其中贪污就是贪污罪,那么根据刑法如何认定贪污罪呢? 贪污罪有一人犯,多人同时犯,在同一案件中很可能形成贪污罪的共犯,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共犯呢? 找个律师编辑马上在下面为你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贪污罪如何认定

构成贪污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均为国家劳动者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大军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诈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品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共犯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那个有以下特征。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不少于两人(含两人),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贪污故意;四是各自共同贪污犯的罪人共同故意支配、相互联系、相互条件。 五.共同贪污造成了总和犯罪的后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除掌握其特征外,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应当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贪污共犯的构成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三是上述两类人员之间构成的贪污共犯;

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串通,与贪污合作的人员

五.是被任命为国有单位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构成的贪污罪共犯

六是被任命为国有机构的非国有机构。

由从事公务人员和该非国有机构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范畴。

在贪污和共同犯罪混合存在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害公共物品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定为贪污罪,只有各共同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时,才能作为贪污罪的共犯加以驳斥。 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只能存在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那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同时利用两者职务共同非法占有本企业财产,该怎么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串通,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上述“主犯决定论”的重申,仅适用于主从分开、只有一个主犯的案件。 但是,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划分主犯,也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只有一个主犯。 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主犯,这些主犯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之便的,按照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难以定罪。 这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犯罪仍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应当是贪污犯罪的共犯。 这也符合上述《解释》第一规定的原则。

生活中最常见的职务犯罪是贪污罪。 对贪污罪的认定需要大家深刻认识。 关于实践中的贪污罪如何认定,向律师编辑进行了介绍。 如果不经过专业认定,在这个时候就容易犯错误,对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公平。 关于贪污罪的知识可以直接通过律师的网站了解。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