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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医疗纠纷中哪些情形需要做尸检?

医疗纠纷案件中,有部分涉及患者死亡的,如果患方要维权或走法律程序,就有可能涉及尸检问题,下面林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哪些情况需要尸检。

一、什么是尸检?尸检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科普一下什么是尸检,尸检其实就是死因鉴定的一种,通过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毒物检验等方法查明死因的司法鉴定过程。尸检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死因,公安机关经常会对死亡的涉及刑事犯罪的进行尸检,当个人或单位、其他司法机关想查明死因时,也可进行尸检,所以医疗纠纷行尸检的直接目的也是为了查明死因。

二、尸检如何进行?

如需行尸检,常温下48小时内要进行,冷冻条件下应在7天内完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否则过了尸检时间窗导致得不出死因结论,家属和医疗机构应当尽早选定尸检机构,一般双方协商选定,选本地机构为宜,可节省差旅费用,当然很多家属宁愿选外地机构以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尸检地点现在一般殡仪馆均可提供,也可在医院太平间进行。如果不了解尸检机构,可以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也可自行到各司法鉴定机构官网上找到电话后,逐一询问。具体尸检细节林律师就不累赘,一般来说尸检后遗体即可火化,因为即便对尸检结论不服,要求复议,也可就本次尸检留下的标本再次进行检验,无需再次解剖遗体。

三、哪些情况下建议尸检?

1.死因不明。

当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死亡,死亡前缺乏征兆时,既来不及抢救,也来不及查明病因,那就是死因不明。患者死因不明时,医院通常会下这些诊断:猝死、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肺栓塞?主动脉夹层?脑血管意外?等等。临床上死因不明的情形很多,特别是在小型医疗机构,缺乏检查手段明确诊断,死因不明的情形就更大。如患者在诊所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诊所没有预料到患者会有病情变化,也没办法做相关检查,事后无法通过检查结果结合症状推定死亡原因,那肯定就属于死因不明了。死因不明必须做尸检才能做法律程序。但这句话是很多患方当事人不理解,他们找到医院存在的明显过错,认而且这些过错与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护士不执行一级护理医嘱,整晚都不巡房,患者什么时候病情变化、死亡不知道,当事人会认为这种过错非常明显,鉴定机构或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有赔偿责任。其实这是不对的,不管医院存在哪些过错,哪怕是极其严重且不可思议,因为法律程序是严肃的,你必须明确死亡原因后,才能明确医院过错的责任比例,这个责任比例其实就是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参与度,所以死因不明时,必须行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客观死因明确,但病历记录死因不明。

患者客观死亡原因明确,因为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故意在病历上记录为死因不明,死亡证上的死亡原因也不具体,例如死亡诊断不是病因性诊断:呼吸衰竭、心跳骤停、休克等等,还例如死亡诊断后面带一个问号:低血容量休克?肺栓塞?等等。大部分时候病人死亡,医院其实是知道死亡原因的,特别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死亡,例如不正确使用药物、手术操作不当,医生为了掩盖医疗过错,告知家属死因不明,推卸责任。这种情形患方要明确医院过错及责任比例,也是要行尸检。

3.患方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有异议。

医院出具了明确的死因原因,死亡诊断证明载明了直接死亡原因,但是患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这种情形肯定要申请尸检,不然后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为鉴定机构对死因有异议而未行尸检的,一概不受理。

4.患者不是在医院死亡的。

(1)患者从医院出院或经留观治疗后回家,在家中死亡,如果死亡原因不明的,需要尸检;

(2)患者临终状态从医院转移回家,因为很多地方有这样的风俗,患者不能死在外面,还有就是受医院的劝告,认为治疗无望回家,患者如果短时间内死亡,这种情形其实是死因明确的,按理说可以不行尸检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是有部分鉴定机构会拒绝受理,这就会给诉讼程序带来很多困难,必须跟法院沟通重新委托鉴定机构。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大部分死因明确,不在医院死亡的案例,鉴定机构还是会受理的;

(3)不在纠纷医院死亡或涉及多个医院的纠纷,纠纷医院或前面的医院很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如果没有行尸检或患方不同意尸检的,鉴定机构不会受理,这就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患方败诉。

5.为避免诉讼程序受阻而行尸检。

少数鉴定机构因业务繁忙或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感兴趣,拒绝受理未行尸检的死亡案例司法鉴定(以此为借口退卷),这虽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但也没有好的办法去约束鉴定机构。所以林律师认为,如果在纠纷医院死亡,而且死亡原因明确,可以不行尸检,但是为了让司法程序顺利走下去,能够接受尸检的尽量尸检。林律师建议赔偿预期高的案件,尽可能尸检,因为没有尸检不被鉴定机构受理的这一风险一旦出现,能让患方完败。

医疗刑事责任构成要件,湘雅刘医生的行为会涉嫌哪些犯罪?

各位朋友大家好,近期网上热议的湘雅二医院刘医生事件出现了最新进展。由于该事件尚未查明,我不敢乱写,妄加猜测。因此,我仅根据最近其他文章报道的事实为依据做刑事责任的分析,不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讨论。喜欢就点赞关注吧。

针对网民反映的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有关问题,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8月19日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通过湖南省医学会组织6名医学专家(其中省外专家4名、省内专家2名)对其医疗行为进行专业核查。

经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已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目前,刘翔峰正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继续深入调查,对后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

2022年8月26日

如果网上的有关文章所说的事实为真,那我认为可能会涉嫌如下一些犯罪。

一、可能构成受贿罪

从通报来看,刘某某已经被监察委带走调查,自然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分不开。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湘雅某医院属于国家公立的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故刘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受贿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一旦具有以上客观方面的行为,依法成立受贿罪。

二、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第二点事实来看,刘某某利用自己的专业地位故意隐瞒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成立的构成条件之一即采取了虚构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从他的整个表现来看,其采取虚构和隐瞒真相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很多患者由于不具备相应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区分刘某某话语的真假,加上刘某某在医院的地位和积累的名望口碑,因此深信不疑,所以,患者的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和刘某某的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

诈骗金额五千元即可立案。

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肢体和器官完整及健康的行为。

结合第一点事实来看,对正常患者的无病变器官行切除手术即有犯罪嫌疑。

首先,从正常诊疗手段上看,无病变器官根本不需切除,该行为和正常的医疗行为完全不搭边。

其次,未取得他人承诺的前提下,擅自行切除手术,有关患者因重要器官被切除导致身体健康受损严重,长期容易生病。

若经司法鉴定,伤者所受伤情在轻伤以上的,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些文章认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对此不好评判,见仁见智。

如果刘某某上面三个罪名都犯了,应该如何处罚呢?数罪并罚。

何谓数罪并罚。举一个例子,受贿罪判3年,诈骗罪判3年,故意伤害判4年,先加起来,即3+3+4=10年,三个罪名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最高即4年。最终法官在4年-10年之间选择判多久。最终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实际情况非常严重,那量刑肯定会往上走,数罪并罚最高可以到25年有期徒刑。如果其中某一个罪是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直接判处无期徒刑。

进一步的思考,大家觉得这个案子还有其他作案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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