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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内容提要:经过多年来理论上的不断探索和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完善和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文从理解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所受到的损害。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 法律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犯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损害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

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损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被破坏,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特定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致使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者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损害的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两层含义。 二是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 精神痛苦赔偿具有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人格权、身份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 它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如果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如恶意诽谤、隐私公布等,受害者的舆论压力将急剧增加,生活安宁将被破坏,社会和自身的评价将下降。 这种与个人意愿相差甚远的现实生存环境的骤变,导致受害者对当前生活的不适应,引起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和视听幻觉、外界反应迟钝或迟钝、对生活活动关注度显著降低、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于警惕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被害人与人格、身份紧密相连的财产价值就会减少,或者无法继续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依法向加害人寻求补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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