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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建议有哪些

婚姻法明确规定破坏婚姻的一方可以提起赔偿,要想让法官信服,什么证据能确定破坏婚姻关系的一方呢? 能获得赔偿吗? 本文从富华法律网络编辑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和构成要件出发,整理出什么样的证据有助于对破裂婚姻者的投诉。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证实的建议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不能客观,受到其认识能力和举证能力的限制,在涉及婚外同居的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 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易举证性,可以适当向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倾斜。 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证据可能毁灭或者此后难以取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因个人隐私和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规定无疑是对法律处于不利地位的诉讼主体的特殊帮助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知道案件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鼓励证人出庭建立约束机制,强制证人出庭。 出庭是证人应承担的义务,该法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造成证人出庭率低、是否出庭随意性大的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损害赔偿的产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 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文义上说,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四种情况作出了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可以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此,确立了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前提。 因此,可以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诉权限制的解除。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一般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应当具备另一特殊要件。 即一方必须提出离婚。

(一)侵权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列举方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重婚; 有配偶的人虐待、遗弃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四种情况。 其他情况不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二)错误。 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当事人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损害”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四种情形引起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四)离婚。

不具备该条件的,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如果没有宣告离婚,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出发点确实很好,但制度必须落实才能真正运行,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

审判实践中举证的现状

离婚诉讼包括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时适用的举证原则在内,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 通常,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中中原被告双方对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作的陈述。 第三类物证,包括第二类书证、证言、情书,主要是反映一方过错的照片; 第四种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手机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对多年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的大致分类,但当提到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将这些证据一一收集起来。 通常,列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比例很小。

笔者认为,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无过错方主观上疏于举证,但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小编由于关系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举证。

(一)婚姻绝对隐私。 在学术界,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者难以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干涉他人或者他人难以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侵入他人或者他人难以侵入的个人私事,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无关夫妻生活属于双方隐私,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否则将侵犯隐私权。 另外,夫妻闭门生活,别人也很难知道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

(二)行为隐蔽性。 犯了错误的一方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必然是极其秘密的,对方十几年、几十年都不知道。 听到几个传闻也没办法调查。

(三)利害关系。 了解夫妻双方实际情况的人,一般主要是亲属和近邻,但由于这些人通常与一方或双方有较强关系,相关人员不愿出庭作证。

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的特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是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不能确定举证责任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 举证责任负担可以直接影响和变更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负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一定原则确定举证责任负担,实现民事审判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和要素如下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形式上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诚实诉讼”,它赋予了“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审判案件的权力。 诚信原则与司法审判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关系。 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依法分配的,依法分配的基础必须是公平、正义、诚信,从而实现具体的社会正义。 但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因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异。 一些当事人可能基于自私利益利用法律疏漏,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利益。 因此,法官判决案件,不能回避形式上的机械化法律的适用,而必须从道义公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立场和角度来决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基准线。 诚信原则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并加以调整。

第二,公平原则。 民法阐述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强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现代社会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平需要主要通过立法来满足和完成,民法、等制定法律应当承认,这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作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高度竞争和高度风险的社会,制定法设立的公平原则常常被现实中的不公平所打破,一些新的特殊领域侵权案件也常常使制定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为了尽量实现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契合,弥补因制定法的空白而造成的诉讼迟延和长期存在的留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在具体案例中的举证责任:

1、举证难。 随着现代科技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渗透,双方对交易过程中一方违约事实的举证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和构成,综合判断举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行性,酌情判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合理、公平。

2、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成立的情事因不能归责于一方的理由发生变化,导致原法律关系出现明显的不公平,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结果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关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公平与公正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 因此,情事变更成为人民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3、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是现代社会处理侵权案件的重要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克服了过失责任原则中只考虑过失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缺点,确立了当事人无过错时根据当事人财产条件和经济状况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和外在表现,其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进行制裁,而是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况下适当分担损失的责任。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举证能力。 当事人举证能力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其一,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经验等自身的客观条件。 当事人的个人特征对当事人认识案件事实和收集提取证据有重要影响,这些个人特征决定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

其二,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 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及其结果的认识程度。 具体包含两个意思。 首先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程度。 其次,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举证条件。 由于当事人在侵权过程中各自所占的条件不同,举证条件也不同。

其三,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 在一些特殊领域侵权案件中,侵权事实的证明需要经过手续繁杂、费用高昂的专业鉴定才能达成,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才能证明侵权事实。 确定此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时,应当合理分担案件中应当举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和具备哪些条件? 这些是能否构成婚姻损害赔偿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梳理,梳理其中的任何难点,希望在这方面提供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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