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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案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摘要: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确定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精神损害程度; 行凶者的过失程度;具体侵害情况; 其他情节。关键词:配偶权利原因造成的损害; 离婚造成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另一方,赔偿离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确立;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作了说明。 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存在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一. 《婚姻法》明确规定配偶权利

一夫一妻制作为人类两性关系高度文明的产物,不是人为的,而是婚姻的本质使然。 婚姻中的“配偶权”一词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日益完善的概念。 在英美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陪伴、爱、帮助对方的权利。 “配偶权是唯一直接体现婚姻关系实际价值的法律范围,法律上有关婚姻的其他问题,如纳税、继承范围等都可以表明法律对婚姻的重视,但这些问题并不能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本质,因此不能反映婚姻的内心内涵。 今天,配偶权利概念的价值在于它反映了婚姻的人性。 因此,可以用来区分形式婚姻关系和实质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配偶权这一男女合法结婚所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1 .配偶权利概念

配偶权是指男女结婚后根据配偶身份承担的特定人身、财产权利和义务。 广义上,配偶权是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集合。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而终止。 狭义的理解是配偶权是指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的合成。 近代社会以来,法律否定配偶权的性别差异,将配偶财产权纳入夫妻财产制度调整。 配偶权专门指配偶之间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即丈夫对妻子和妻子由丈夫承担的婚姻内部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2 .配偶权与离婚精神障碍的关系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一样的。 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目的是通过配偶权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 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恤、处罚三大功能,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补偿和抚恤,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过错一方的处罚展现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以配偶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其次,配偶权的确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的前提。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 或者,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离婚的目的是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的配偶权。 可见,配偶权由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丧失造成非财产性损害,在法律上被称为离婚精神损害。 如果没有配偶权的确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非财产损害。

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配偶权为依据。 配偶权在调节婚姻家庭关系中与其他民事权利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下,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婚姻法》第3条第2款有相应的规定。 这表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基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 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就因第三者插足、通奸引起的离婚纠纷,宣告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机关适用于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类推,法条规定的配偶间忠实义务成为审判机关类推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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