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耗费是当事人因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损伤而要求的赔偿。 离婚行为是在民事案件中正常结束婚姻关系的行为。富华法律网络整理关于离婚律师能否离婚并收取精神损害费用的资料。 希望大家读一下,对大家有帮助。
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对青春的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如果青春的损失是一种精神损失,青春的损失费不是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吗?
一般来说,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1 .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 .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 .灭失或者毁损具有他人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超出以上范围的,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因婚外恋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只支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重大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蔑视、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精神损失费是对一定的事情造成精神上的损伤,要求支付的费用。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费是不离婚应支付的赔偿范围。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联系富华法律网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