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很常见,所以有必要掌握法律知识。 现在和富华法律网编辑一起看看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协商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以离婚为前提,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提出。 但是,并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离婚后,法律也赋予无过错者在一定期间内“秋后算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离婚的协议没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只要过了诉讼时效,向前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不晚。 如果证据充分,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解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损害内容。 既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以不同时发生。 多数情况下损害是人格权,但人格权的本质是取向选择,因此这种取向选择受到法律的保护或制约。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被害人的心理和感情造成创伤和痛苦,致使其无法正常开展日常活动的非财产性损害。 精神上的悲伤、失望、担心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人身权的侵害引起,但也不排除由财产权的侵害引起。 前者是侵犯人格尊严、侵犯身体健康权会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后者,由行政机关非法拆除对方建筑物,使被害人愤慨、痛苦。
精神损害的主体是指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 自然人是精神损害的主体这一点没有异议。 争论的焦点是法人和死者是否会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
精神损害的对象与精神损害的对象不同。 对象是损害事实所指示的具体权利或法益,对象是对象所能体现的精神利益。 这与刑法中犯罪对象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相同。 有学者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的对象仅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即“四权说”。 此外还有“人格尊严说”、“全体人身权说”、“精神实体侵害说”、“精神利益损害说”等。 这些观点有共同范围——人格权。 其理由是当时“我国民事立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点不是弥补被害人的精神、心理、感情损失,而是保护市民的姓名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社会容易变迁,变法也在继续。 随着法律对人格权、精神损害的保护日益完善,精神损害的范围从精神人格权扩大到物质人格权,从一般人格利益扩大到身份权,乃至特定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