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界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些学者以刑法不能对婚外恋规定罚则为由,反对在民法典中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富华法律网主编认为这是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误解。 首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中的罚则,是对犯罪规定的,只是构成犯罪,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否则不是婚外恋。 因此,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出轨应当承担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因此,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点; 另一方面,结婚对象以此为理由不提出离婚的,婚外恋行为人将失去答辩权。 其二,因婚外恋而离婚给结婚对象、子女和家庭造成损害的,婚外恋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对道德品质受损、四处求花问柳、寻求刺激发生的婚外恋,行为人应当承担上述两项基本全部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勒索诈骗婚姻以及其他各种低质量婚姻导致的婚外恋,应当适当免除以上第二项法律责任,积极支持离婚。
简而言之,夫妻相互忠诚是婚姻在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原意,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发生婚外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在追究这种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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