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在谈赔偿前需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伤残是如何认定的? 司法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有权赋予自己的权利吗? 残疾鉴定标准有多严格? 还有具体有什么规定? 下面富华法律小编就带你来谈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颅、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严重智能缺失(IQ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二)颜面部损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部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级;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损(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双肢缺损(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双肢缺损(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单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只肢缺损(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只肢完全丧失功能
6、四肢完全失灵。
(八)皮损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6%以上。
二、二级伤残
(一)颅、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严重智力障碍(IQ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时,日常生活随时必须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 .隐形五级
4、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颜面部损伤: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盲4级; 或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眼盲目4级以上伴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 或一只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其眼盲4级以上,另一只眼盲5级;
3、隐形五级;
4、双耳严重耳聋伴双侧耳廓缺损(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极度耳聋伴一侧耳廓缺损,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部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严重受损。
(七)肢体损伤
1、双肢缺损(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损(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损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8%以上。
三、三级伤残
(一)颅、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有严重智力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经常需要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无法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4次以上;小发作平均每周7次以上;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不易康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小便失禁,不易康复。
)二)颜面部损伤: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盲目三级; 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失明3级以上; 或一只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其眼盲3级以上,另一只眼盲4级以上;
3、眼盲4级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