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合同失效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问:本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与女员工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目前,由于公司在经营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于2006年5月27日向该女员工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女员工也在通知书上确认签名,该女员工于2008年6月20日向公司告知怀孕,并向公司提出了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与该女员工达成协议,隐瞒怀孕事实,推荐该女员工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该女员工不同意(事实上从6月底开始该女员工已经在该公司上班),原公司是否需要对该女员工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特殊规定。 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持续到“三期”期满。 因此,你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顺延至哺乳期满。 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你单位可以与该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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