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城市打工的农村夫妇不幸死于交通事故,两个未成年的女儿投诉。 经过开庭审理,原告证明死者长期工作并居住在城区。 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费用。 4月28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两原告损失40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夫妇骑着摩托车在县城的街道上行驶,与被告梁某驾驶的客车合车时发生碰撞,黄某夫妇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夫妇的两个未成年女儿和司机梁某就赔偿发生争议,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将梁某告上法院。
在审判中,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两死者的各项赔偿金,并提供证据证明两死者的居住地和主要经济来源位于扶绥县。 被告辩称,两死者为农村户籍,须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费用。
请参阅: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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