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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辅助器具费是多少

2009年5月19日,王驾驶皮卡车向左行驶时,与闫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王的伤情经市公安局鉴定,下肢伤残达到四级。王和刘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赔偿的焦点在于王的假皮费用。王某出示某假肢公司出具的进口假肢安装更换费用证明,主张安装假肢费用为16万元,每两年更换一次,每次2万元。王现在30岁,换成75岁,那么假肢的总费用是70多万。被告人闫某提出异议,认为伤残赔偿金已经包含王今后生活费用,不需要使用假肢。而且提出的假肢成本明显过高,完全不符合市场情况。

法院经审理,部分驳回王关于假体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假体费用意见书确定假体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索赔,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超过固定支付期限进一步支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准备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合理性,本案中,被告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不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为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其残疾状况对收入减少部分和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补偿,而纳入残疾用具只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如果支付残疾辅助器具全额赔偿,相当于双倍赔款。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设置为平行赔偿项目,不合并。

其次,伤残赔偿金只赔偿受害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职业梗阻,影响就业,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或者日常生活需要增加的部分。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责任。辅助器具费用是对生活质量降低的补偿,既不是补偿,也不是提高生活质量。它在民事责任中起着恢复原状的作用。

关于器具成本的确定,民复函(1995)248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规定:1。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注册前,应根据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单位基本条件:1。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2.具有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定型、石膏加工、真空成型、抛光装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3.营业场所应有制作假肢和矫形器的车间、残疾患者接待室和假肢训练室,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机构、高校、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利用国家拨款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其登记和审查条件也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4.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派专人参加并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资格考试,并按本通知要求于1997年底前办理考试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供通过民政部门资质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假肢、矫形器费用及更换周期的证明;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假肢费用的计算中,赔偿期限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伤残生活补贴的补偿期限应为自伤残之月起20年。具体措施包括: (1)不分年龄赔偿20年。 (2)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1年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起诉法院所在地从预期寿命中扣除残疾人的实际年龄。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当然,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机构的价格和服务费差异较大。因此,交通事故律师在起诉和索赔这笔费用时,要做好调查的准备,摸清当地残疾人家电行业的情况,确定有资格从事这项业务的机构和价格。可以以价格较高的机构的意见为准,可以要求最长的补偿期限,以获得较高的补偿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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