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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条款,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核心内容: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而言,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被告具有证明案件事实或相关专业技能的优势,承担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的制度。其法律效果是,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第74条中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增加了两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为及时、公平、公正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首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审理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处理所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按照上述原则分担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公平合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导致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比如,在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证据能力强,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这种特殊的侵权民事案件中,必须修改原有的举证责任原则,提供证据。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为了使举证责任分担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也是法制进一步完善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只适用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必然会增加无法被法律约束的人和事。在特殊的侵权纠纷中,原告会因为拿不出被告有过错或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一方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及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助于被告人加强自我监督。我们应该有意识地纠正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细化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再迈一大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二、怎样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现实生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成为公正审理案件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正确领会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有利于指导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把握两个原则的理论有助于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和内容。在审判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明确被告等内容。因为谁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是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规则,不能适用于所有证据环节。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同时适用两种证据规则。判断哪些环节适用哪些证据规则,最基本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

明确了此类案件的适用规则后,需要及时告知被告,分配举证责任的内容,而不是仅仅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就是说法院要尽最大的分配职能。比如在医疗赔偿诉讼中,举证内容倒置只包括医疗单位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而不包括赔偿金额。即使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法院也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案件中的全部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承担。事实上,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原告都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举证责任转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明确被告的举证内容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

不同类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其举证内容不同,可以概括为: (1)过错推定的相关事实。适用的过错推定是以已知的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推定责任人的过错,不要求原告举证。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2)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反事实。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只要能够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或者财产损失的物质,就可以推定危害是由排污行为造成的,受害人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主张排污行为不是损害事实的原因,他会引用科学的鉴定结论推翻这一推定。否则,它将承担责任。 (3)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事实。在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被告的免责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被告承担这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4)法定免责条件的事实。免责条件是被告提出自己免责的理由。在侵权责任条件下,被告证明自己在造成损害时具备法定免责条件,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由被告举证。

 4、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区分好举证倒置与被告运用证据抗辩的关系。

在同一诉讼中,往往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同时适用证据抗辩。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应因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索赔的性质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主张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有过错,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原被告和被告都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充分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那么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原告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实施,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则被告败诉,其证据无法对抗败诉的后果。相反,如果原告对被告有过错,被告对自己有过错,则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而不是不能用证据对抗而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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