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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不足及对策怎么写,举证超过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的确立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不足,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条款全面实施的条件不成熟,部分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协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公民尤其是农村人口法制意识不强,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而且我国公民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孰真孰假”,“事实胜于雄辩”等根深蒂固的观念。对客观事实的追求远胜于对法律事实的认可。因此,举证时限的现代司法理念要在中国公民尤其是农村公民中生根还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严格执行举证时限,会对贫困、未受教育、不懂证据规则的弱势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局面,似乎有违司法公正;如果违反《证据规定》接受当事人延迟提交的证据,会对按时举证的一方造成新的不公,可能会被发回重审或者被二审法院改判。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辅助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第一,关于举证通知书。由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可能始终处于同一水平,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以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告知其举证的权利义务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未将举证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按程序违法处理;

第二,理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03010”的精神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削弱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对于“公平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应当理顺当事人自证、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依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上述三种调查收集证据形式的范围,切实解除当事人处于弱势的证明地位。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但不收集会导致案件处理显失公正的;当事人提出的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适当行使解释权,告知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和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三,完善伪证的预防措施,严惩伪证。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时限的落实必须有严格的防伪证措施来保障。否则,我们无法消除民事诉讼中日益增多的伪证罪。首先,建立证人陈述制度,将当事人作证的行为纳入法律约束的轨道;其次,处罚措施严格,一旦发现伪证,视情节轻重,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以达到“惩一教一”的目的,有效遏制伪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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